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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省市县称谓(清朝省份怎么命名的)

清朝省市县称谓(清朝省份怎么命名的)

更新时间:2024-04-28 12:52:30

清朝省市县称谓

清朝的行政区分为省、道、府、州、县。

清朝共有18个省。

府之下设州、县。清朝初期,全国有160多个府,到了清末有200多个府。

州有直隶州和散州之分,直隶州与府平级,下辖县,只是规模比府要小;散州与县平级,隶属于府。到清朝末年全国有200多个州。

县是最基本也是最基层的一级行政区划,至清朝末年全国共有1350多个县。

称谓是省、府、县三级。

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

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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