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疾病救治授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独居对象,经本人申请、双方同意,可自愿将其疾病救治授权于其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授权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签字。为抢救患者,在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抢救再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完善补签手续。
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三、优先解决特殊家庭居住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根据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残疾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存在居住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优先纳入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中残疾夫妻及其残疾独生子女的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给予康复训练。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五、做好殡葬惠民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由其近亲属或基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遗体接运、冷冻、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六、调整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6 月底前和 11 月底前。
一、开展疾病救治授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独居对象,经本人申请、双方同意,可自愿将其疾病救治授权于其近亲属或长期居住地村(居)委会。授权人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签字。为抢救患者,在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抢救再由被授权人或被授权组织完善补签手续。
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 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为其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
三、优先解决特殊家庭居住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对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根据经济条件和支付能力分类分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残疾对象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施工时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对象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性住房,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存在居住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优先纳入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中残疾夫妻及其残疾独生子女的康复救助力度,对有需求且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给予康复训练。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由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五、做好殡葬惠民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去世后实行火化的,由其近亲属或基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供遗体接运、冷冻、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六、调整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由一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6 月底前和 11 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