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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05-11 13:28:27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具体范围,由国家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构建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各级人民政府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包括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及其分局。

第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学研究管理、宣传科普推介等职责,负责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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