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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面条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细表)

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面条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细表)

更新时间:2024-05-01 13:26:08

面条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一、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及现制现售的馒头店、包子铺、糕点店不得添加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烘焙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中铝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量(100mg/kg)。

二、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严格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工作。

三、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生产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其配方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四、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2014年7月1日后生产的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得含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其标签添加剂项的标注要符合《公告》和《标准》要求。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按照《公告》《标准》违法添加及超量添加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鲜面条、馒头、包子、花卷、火烧属于面制品而非糕点,不得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

生产者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防腐剂,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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