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加工食品出厂时应当出具或者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而且有相对稳定的批次对应关系;而食用农产品销售不仅不需要取得许可,而且还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没有或者很难形成批次对应等特点。
所以《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才增加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实际需要。需要说明的是,适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主体,既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食品摊贩。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包括: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对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及相关记录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关于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 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对自身所采购的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彳了查验。
2、查验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身的查验,要求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通过供货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对产品进行检验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