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以来,如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地都进行了实践探索,笔者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谈几点对该问题的看法。
立足监督制约严把案件质量关,实现执法公正
传统的案件管理注重线性管理及层级管理的权威性,缺乏有效的横向制约。针对这种管理形式存在的缺陷,业管中心应注重发挥横向监督制约作用,严把案件质量关,最大限度地保障执法的公开公正。其一是加强程序监控,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其二是突出重点审查,把好案件实体关。其三是统筹协调,形成执法合力。针对刑事案件数量庞大而案件管理人员相对不足这一状况,业管中心应该在采用程序过滤的同时,突出对重点案件进行重点审查,一是应对容易引起上访的重点案件审查把关,严防出现涉检信访。二是应对“四不一撤”案件(即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撤销的案件)、改变定
性案件和公诉部门减少犯罪事实案件在作出决定前由业管中心进行实体审查,如,2010年该院公诉局提交的市政府督查办主任樊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业管中心介入审查后否定了公诉局建议反贪部门撤销案件的意见,认为樊某构成犯罪,应予起诉,后法院判处樊某有期徒刑6年。三是应对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以期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2007年以来,笔者所在业管中心共介入审查包括舆情关注度极高的“南阳经济适用房变脸”在内的此类案件5起,实现了程序合规、实体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立足科学管理实现质量和效率“三个提升”
针对案件管理粗放的问题,我们探索了立足科学管理,注重过程控制,充分发挥业管中心的规范作用,促进管理方式的“三个转变”,实现质量和效率“三个提升”。一是在管理阶段上由注重结果管理向注重过程管理转
变,实现办案效率提升。二是在管理重点上由一般控制向注重特殊节点控制转变,实现案件质量提升。三是在监督评价方式上由事后惩罚向事前、事中教育引导转变,实现干警责任意识和个人素质提升。
立足参谋助手注重规律研判,实现科学决策
面对日益繁重的检察工作任务,如何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当好参谋助手日益成为案管部门一项重要职能。为此,业管中心通过统计分析、适用法律研判等职能的发挥,实现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案件办理情况的全面掌控,增强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进而促进整体工作持续良性发展。其一,通过实体审查,全面分析案情,为重点案件定性和微观决策发挥很好的辅助作用。其二,通过案件运行分析,把握案件规律,实现宏观决策的前瞻性和预测性。其三,通过监控考评,加强绩效评价,为选人用人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管理是《刑事诉讼规则》应有的重要内容,其中增加案件管理内容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的重要举措。《刑事诉讼规则》在分别在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十五章中有29条涉及案件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案件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方面的职能更加明确。可以说,新规定不仅体现流程控制,其核心意义体现在“监督”二字上,对案管工作的推进有利于修改后刑事诉讼规则的贯彻。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实践及法律地位
回顾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统一管理这一模式自个别地方试点到全国经验推广,发展到当下最高检察院以《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专门职能规定,对它的产生与存在至今还有认识上的不统一和操作上的不规范,主要表现集中在“案管部门的设置是否必要?是否部门“小内勤”变为院内“大内勤”?“案管部门办案质量提升是否有实质促进作用”等等。不可否认,如果说这种想法在案管工作个别试点和经验推广阶段存在还有情可原,若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实施后仍对此持有质疑乃至抵触,则有失一个检察人员的执法素养和与时俱进的进取精神。
如同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处)”、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一样,在《刑事诉讼法》中同样见不到“案件管理办公室(中心)”的称谓,因为公、检、法各自内部机构设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范围,这是常识,在此不做赘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是高检院自身权力归属。新的《诉讼规则》中明确要求“案管部门”为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起诉、申请延长羁押期限等等案件的专职部门,且许多地方案管部门获得了当地编制部门的批准。《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是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职责的唯一权威法律文件。这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案管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案管工作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不可或缺的必经环节,强化全体检察人员对案管工作重要性认识是提升今后检察工作办案效率与案件质量的重要前提。
二、案管工作的职能分析
第一,构建案件流程的管理职能。案件流程管理是对案件的初查、立案、逮捕、公诉等一系列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是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确立轮案机制。将办案部门人员排列编号,作为接收案件的顺序,案件管理中心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由案件管理中心在局域网上录入,再分别派发给相应序号的办案人员。结案时(包括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局域网到案件管理中心登记编号,由案件管理中心开具法律文书,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移送法院。二是统一管理法律文书,控制办案环节。所有包含强制性内容的法律文书和涉及诉讼环节流转的法律文书,统一由案件管理中心保管、登记和开具。三是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所有涉案的赃款赃物由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和出入库管理,确保扣押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有效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
第二,构建案件质量的监督职能。利用办案综合管理系统,对各个办案环节、各承办人的办案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对临近办案期限的,提醒承办人及时结案;对临近退查期限的,提醒公安机关及时送回案件。通过把好案件受理的入、出关口等业务来监督和制约业务部门的办案,使案件质量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对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规范执法等问题,向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案件管理工作。联合纪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工作、案件质量进行专题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通报,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在纠错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第三,构建决策参谋职能。案件管理中心每月将全院办案情况进行统筹汇总,形成功能强大、种类齐全的办案信息资源库,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专项指标、特殊指标、效率指标,加以量化综合,使检察长始终了解案件的动向和案件的办理情况,全面指挥,全面了解,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案件的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案件研判、量化考核、检察委员会监督等工作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提供数据参考。
第四,构建案件信息服务职能。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设立多功能检务大厅,可与控申举报大厅相互衔接,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控申、案件信息查询、律师阅卷预约等窗口服务,加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价值理念。
三、建立案件管理中心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要解决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建设及人员编制问题。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案件管理中心的定位、职责、功能、人员编制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难以开展。
二要解决技术支持环节的问题。大力依托技术进步和技术手段,完善流程监控、统计分析、赃证物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等功能,保障系统数据生成以及数据分析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完善、成熟的管理软件不断推进案件管理中心功能完善,不断适应检察工作改革需要。
三要合理把握案件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实践证明,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应当是实施案件集中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防止管理流于形式的基础。赋予案件管理部门实体监督权,为各个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增加了一个关口,强化了内部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的程序管理和实体监督有时难以截然分开,建议可以考虑两种管理模式:省市检察院采取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并以程序监督为主;县区检察院则以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
四要解决管理思想的问题。案件管理的构建,打破了干警传统办案习惯,对信息化应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解决管理思想环节上的问题,引导干警尤其是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案件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科学规律,充分认识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此本人谈几点看法:
1、以案件受理和案件管理为首要的基础工作重点,规范案件进入检察程序的启动运行机制。针对案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一种观点认为其无非是把各业务科室的“小内勤”变成了全院“大内勤”的组合,就是个服务性机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彻底摒弃案管部门就是“大内勤”的职能定位,而应当把它的“监督”职能摆在首位。从案管部门的法律定位和实际动作经验来看,这两种观点都有倾向性,缺乏对案管工作的全面认识和理解。
如果案管部门仅仅是内勤工作的集合,我们可以思考,高检院为什么要做这样的集合?仅就内勤职能而言,有这样的必要与否?这样做是检察司法体制创新所追求的模式吗?以往的科(处)室内勤是在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收案、分案、送案、统计乃至评查,对案件的管控权往往处在即时性和选择性的状态下,更多的案件办理是靠办案人的自觉意识而走完程序过程,不能说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存在大量违规办案的现象,但就从内部制约机制结构设置层面而言,以往的那种模式更多的体现的是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自我评价,缺少常态的、横向的外部监督机制。案管工作实践中,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案管工作人员主要还是由各主要业务部门的原内勤为主,这一做法之所以成为大多数检察院不谋而合之举措,不外乎有两点考虑:一是有利于各项案件管理业务工作的延续性和及时有效开展;二是有助于案管部门收集、掌握过去各业务部门在案件流程各环节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便于纳入制度及时完善更正。且案件的“收、录、分、送”是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与以往“小内勤”的基本职能是相吻合的,因此,这种“内勤”的集合是必要的,应称之为“整合”更为确切。也就是说,做好“大内勤”工作是案管工作的首要基本任务,是服务,同时也是行使对案件有效管控的前提。并且这种由部门“小内勤”摆脱对原所在科(处)室的人身利益依附关系而成为相对独立的监控主体也许是高检院设置案管部门的初衷。
当然,案管部门做为一个新型的检察职能机构,在运行、管理方式上必然存在进一步摸索研究的地方。例如:案件受理前的案卷材料审查和案件分配方式等。这两项工作既有度的把握,也存在同业务部门有效沟通的问题。
2、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案件质量管理水平,充分体现案管工作职能价值。《诉讼规则》就案管部门对案件的管理职责要求是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全程监督管理,可以概括为“案前审查受理,案中流程监控,案后评查分析”。对于案前、案中的案管职能,《诉讼规则》或在不同的条款中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或经上级院设计格式化文书即可规范操作,唯有案后评查工作没做更加细化的程序步骤规定。貌似空泛,实则给案管工作如何履行案件管理、监督职能留下了很大的操作余地和发挥空间,同时也是对案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认知水平的考量。
案后评查,当属审查批捕、公诉等各类案件程序终结后对案件质量、流程监管效果的评价。此项工作应是源于个案问题(个例)分析,终于整体归纳。鉴于以往检察机关关于案件质量考评做法,法律政策研究室和纪律监察部门系案件质量管理的主体,同时结合《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对本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提出纠正意见的六种情形而言,案件部门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应仅限于在办案流程及办案人员依法履职的情况,在案件实体监督上应有效避免与相关部门产生职能冲突,不要盲目扩权。对确有职能重叠或交叉的问题,应通过制度规范加以厘清和细化。当然,案管工作必须同其他业务部门和相关机构保持有效顺畅的沟通协作,这是案管工作得以有效开展推进的活力所在。
《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八条中除要求案管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案后评查”外,还有实行“综合考评”的要求。对这两项职能要求如何区分,笔者认为:“案后评查”是在一定办案周期内对个案的常态化管理监督和周期末对阶段性办案工作评查的归档总结,而“综合考评”职能应当定位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办案工作的考核及本院内考核机构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各项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案管的职能应界定为参与考评,而不是整体考评,更不是“综合考评”的主体。参与考评的手段和依据则应该是对部门和办案人日常监督评查的各类业务统计数据和纠违结果,可综合称之为“评查报告(结果)”。“评查报告”应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案管工作对案件的整体流程管控与案后评查工作效果成绩的自身评价;二是为日后寻求推动改进检察工作办案质量的方法手段提供决策依据;三是案件评查报告不是案件综合考评报告,它不涵盖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考评的全部内容,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它仅仅作为检察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参与“综合考评”中来。
案管部门做为检察机关新的一个职能机构,其工作的方法、手段尚需不断完善和探索,尤其是在内部提纠改正、行为评价方面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接受监督等等困境,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培养提高案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法律素质,强化认知分析问题的能力,树立同其他部门沟通协作的意识;其次,要加强院内各部门干警对案管工作职能作用的认识,统一思想,消除抵触情绪。案管工作不出成绩就意味着检察执法行为不出问题,这也是案管工作管理监督职能的终极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