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其中,(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其中,(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