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饲养场所(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得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的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料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的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料区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应当单间,不可交叉或者回流;
2、孵化厂与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验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宜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的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物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消毒设施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验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传染性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来贮藏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
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2、具体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洗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度接种饲养场所;
9、防疫制度健全。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质检总局的进口肉类企业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