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猪为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如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并具有下列情形(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应予立案。如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如果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前野猪已经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单里头删除。以前野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任何人员不得对野猪采取猎杀,现在已经取消这个二级国家保护动物的标准了,如果野猪对农作物或者是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话,当地政府人民可以合力进行围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