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回答,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
一、餐饮业、零售业大多属于接触性服务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市财政局同相关部门出台多项支持政策,包括对餐饮、零售服务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所需经费财政执行“应检尽检”保障。
二、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设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设立门店的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前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完整信息。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共40条,主要内容涉及到管理体制、选址条件、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要求、信用体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7个部分,重点是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项目开办条件和污染防治措施,解决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与扰民问题。
《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规范选址条件,注重源头预防。《办法》加强了对餐饮服务业污染扰民的源头控制,从规划、选址等方面加以规范,提出了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动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二是简化审批手续,促进创业发展。《办法》根据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实行豁免、备案承诺和环评文件审批三类环保手续分类管理。
三是倡导诚信经营,强化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大对诚信者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另一方面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定了具体的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并对重点餐饮服务项目实行在线监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保障良好秩序。《办法》在明确设定违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予以关闭甚至行政拘留的有关条款,对现有超标排放且严重扰民的餐饮服务项目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是强化辖区管理,加强部门联动。明确了工商、公安、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在受理投诉和举报时的首接负责制。
六是注意新老有别,妥善化解矛盾。《办法》既对新建餐饮服务项目规定了更为严格规范的选址、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也对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本着“确保达标排污、避免污染扰民”的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市当前实际的具体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