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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更新时间:2024-04-20 12:54:37

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

1. 中介服务类型:该法规规定了中介服务的类型,包括房地产、人力 资源、劳务派遣、婚介等领域。

2. 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该法规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相关资质和条件,如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等。

3. 禁止欺诈行为:该法规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虚假宣传、谎报业绩、虚构交易等欺诈行为。

4. 中介服务费用:该法规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费用规定,包括实行公示价格、明细清晰、公平合理等要求。

5. 权益保护:该法规规定了客户在中介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如免费查询、遵守保密义务等条款。

总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以及客户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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