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唐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人口贩子,俗称“人牙子”或“牙婆”,他们甚至建立了不少的行业规矩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