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
(二)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残障、重病或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的;
5.学生本人病重或直系亲属中有危重病人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年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稳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者;
2.单亲、离异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本人生病或直系亲属中有体弱多病者,且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教育阶段培养,家庭经济勉强维持的;
6.双亲或一方失业,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