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家庭】
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度哈尔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70%)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注:2017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46.0元(2018年发布)
【二类家庭】
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哈尔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类家庭】
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资格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其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201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标准,标准额度为35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