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遴选主办国(城市)是国际奥委会的独特权利。申办资格须先经本国奥委会批准,申请举办的城市政府必须向国际奥委会正式提交书面申办报告(附详实资料)。
遵循国际奥委会宪章的相关规定,提供申办城市的资金保证,体育场馆、交通条件、安保措施等与赛事相匹配的必要条件,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和所在国家的奥委会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确定它们所负的义务。
期间,国际奥委会将派遣委员组成的专家团队赴各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听取筹办等情况的汇报。
最后,国际奥委会通过召开全会以公开投票方式决定奥运会的主办城市。
首先,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只有国际奥委会拥有奥运会主办城市确定权。其具体方法按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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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保证奥运会筹备工作时间充足,欲举办奥运会的城市须在奥运会举办前8年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奥委会和有关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申办城市。正式投票确定举办城市是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决定。在投票中,某个申办城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即被确定为主办城市;在几个城市争办的情况下,采取多轮投票的方法,每一轮投票淘汰票数最少的城市。如果两个城市票数同样少,则增加一次专门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从中淘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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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1999年在“盐湖城丑闻”发生后,国际奥委会对申办程序进行了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
一、增加是否接受申办的步骤,从而一开始就将缺乏举办奥运会基本条件的城市淘汰掉。
二、不允许国际奥委会委员访问、考察申办城市,也不允许申办城市代表拜访国际奥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