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1.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
2.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
3.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地方需合用非军事单位的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国务院审批。
已合用的机场需改建、扩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家计委、总参谋部审批。
地方需利用军队的保留机场修建民用机场,按照新建机场的审批程序办理;需将保留机场改作他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总参谋部审批。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可研报批的基本流程为:军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选址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