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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处理法律规定(小型三无船舶管理规定)

三无船舶处理法律规定(小型三无船舶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7 04:02:31

三无船舶处理法律规定

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等。“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没有船舶检验证书、没有船舶营运证书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对于三无船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航、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依法扣押、拍卖或者销毁该船。

同时,对于从事三无船舶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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