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拟建幼儿园所在区教委;
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开办家庭托儿所申请流程:
1.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2.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4.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具备以上五方面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申请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的兴办个人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