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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十二条(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十二条(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4-04-10 23:16:26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十二条

12条安全红线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它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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