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待聘人员当月原工资照发。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二至六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和津贴]发放;七至十二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发放;从第二年起,本人还没有重新聘任转岗,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120元/月(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而变动)。待聘人员的生活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从第三年起,仍未上岗的,学校将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2、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的同等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
八一农垦大学后勤处聘用制临时工每月劳务费1200元,另加防暑降温费一百元,交通补贴三十元,通信费一百元,午餐补助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