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规定:
在作战、训练或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嘉奖一般由连或营实施。
对保证各项战斗任务、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一般由团以上);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一般由师以上);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一般由军以上);功绩卓著,作出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一般由中央军委)实施。
嘉奖、记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