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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和记功由哪些部门颁发

嘉奖和记功由哪些部门颁发

更新时间:2024-04-11 22:58:59

嘉奖和记功由哪些部门颁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奖励规定:

在作战、训练或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基层官兵的,给予嘉奖。嘉奖一般由连或营实施。

对保证各项战斗任务、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一般由团以上);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一般由师以上);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一般由军以上);功绩卓著,作出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一般由中央军委)实施。

嘉奖、记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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