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辖,明朝时期在地方上废除行省,设立三司,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司。布政司管民政事务,按察司管刑狱事务,都司管军事事务,三司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但都对皇帝负责,受朝廷监督。由此可知,明朝的按察使司是各省掌管地方上刑狱事务的官职。
按察使为正三品官,权位次于布政使。其办事机构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司”,通称“按察司衙门”。《清史稿·职官三》说:“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按察使与布政使合称为“两司”。全国共设按察使18人,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8省每省1人。各省按察使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检察系囚。经历、照磨所司与藩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