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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办法及规定(公文管理制度及办法)

公文管理办法及规定(公文管理制度及办法)

更新时间:2024-02-11 01:20:05

公文管理办法及规定

公文管理办法和规定:

1、公文由公文管理部门或人员统一管理。涉密和机要文件的管理,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和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

2、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销毁。

3、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各级单位应对本部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实行年度发文计划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需要变更所收文件印发传达范围的,应征得发文单位许可。

5、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6、公文被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或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7、单位(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归档。

8、新设立的单位(部门)需制发公文时,应向本级单位的办公厅(办公室、综合管理处)提出发文立户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单位(部门)合并或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

2012年4月16日经《中办发〔2012〕14号》废止,替代法规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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