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4、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达到报废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