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过失的处罚:罚跪,禁足,罚抄写经书等,由此给予小小惩罚反思自己的所作所言,其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中等级别处罚:掌嘴,掌脸,鞭刑,杖刑等。对于这一类处罚,一般是犯了忌讳,说了不该说的,但是也不足以痛下杀手的处罚,可以是几种一起用,也可以是某一种处罚,这类处罚要比轻过失的稍微严厉,这种已经不是对受处罚简单言语上的训诫,而是上升到对其体罚,不仅身心受到处罚,其外在的恩宠相应的也会随之减少。
奴婢是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自商周至明清,蓄奴养婢之风一直很盛。在阶级划分极为严格的古代,奴婢始终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没有任何人权可讲,不仅和牲口一样受人买卖和赏赐,而且经常受到驱使和虐待。由于没有人身权利,因而古代奴婢一旦犯错,面对的往往是来自于主人的私罚。
1.
杖刑,杖刑是指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2.
赐死,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对其实施死刑的制度。
3.
罚跪,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4.
杖,用木板击打臀部以下腿部,30次以下,
5.
鞭刑,鞭刑是用宽板藤条打,打的部位以臀部为主,不会一次全部打完,打完第一下,就会有人来给你涂抹止痛膏,过几天再打第二下,再涂,以此类推,直到6下全部打完。
6.
笞杖,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