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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设选址国家标准(污水处理厂选址法律规定)

污水处理厂建设选址国家标准(污水处理厂选址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04 15:08:06

污水处理厂建设选址国家标准

集中式(片区)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结合地形特点,管网高程和当地主导风向综合确定,一般选择位于地势相对较低和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散户(分散)可根据以上原则就地、就近选址。

 1.集中式(片区)污水处理工艺

 建制镇、中心村、自然村或农户超过10户以上的应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工艺。

 直接排放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其处理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或以上标准。

 间接排放是指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经水沟、农田等自然净化再排入地表水体,且排放距离地表水体500m以上。其处理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或以上标准。

 2.散户(分散) 污水处理工艺

 对于污水不便于统一收集,且户数一般为10户以下,可考虑采用污水分散处理技术, 就地处理排放。其处理出水标准,根据受纳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及出水排放方式,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三级或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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