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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动火作业管控措施(动火作业管控措施五个方面)

一级动火作业管控措施(动火作业管控措施五个方面)

更新时间:2024-02-28 13:17:38

一级动火作业管控措施

答:一、动火工作管理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撚没鹬,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三、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四、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五、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六、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七、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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