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劳动仲裁本身就是为了适应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不存在利益关系。
1、公正性。劳动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2、庭前调解促进调解工作有力进行。例如: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服务效率,安庆市迎江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后,一直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搭建调解平台,积极与当事双方进行庭前沟通,促进调解工作有力进行。
扩展资料:
裁决效力:
1、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