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专项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3000元/年/村卫生室,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0元(高海拔地区仍执行1万元标准),市县补助标准提高到2500元。
2、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的经费分配比例将由32.72%提高到40%,经绩效考核后发放。
3、是一般诊疗费。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将由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提高到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4.5元,农民自付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