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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教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1 14:40:09

教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人生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特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

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种类:(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 司法救济之外的法律救济方式为非司法救济,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凡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为程序救济。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实施及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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