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改镇的地方,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乡镇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居民会议讨论并出具意见;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人民代表大会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县市区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党委全会研究设镇方案及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市州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省民政厅根据情况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座谈,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批复并赋予行政区划代码;市州人民政府将批复文件批转或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