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介入,在三方面进行变法治国。
一、经济方面
1、青苗法: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借粮,夏秋归还。
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方田均税法: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4、农田水利法: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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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事方面
1、保甲法: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2、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3、将兵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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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方面
1、改革科举制度: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整顿太学: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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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我们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