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