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4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水的供水人,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首先,供水公司有义务持续提供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水。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仅凭拆迁方给供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函,被拆迁人就被停水,即可依法认定拆迁方利用了停水的逼迫手段。
《民法典》第64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水的供水人,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首先,供水公司有义务持续提供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水。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仅凭拆迁方给供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函,被拆迁人就被停水,即可依法认定拆迁方利用了停水的逼迫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