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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居民供水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供水条例)

民法典关于居民供水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供水条例)

更新时间:2024-01-04 03:55:35

民法典关于居民供水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48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水的供水人,不得拒绝用水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首先,供水公司有义务持续提供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水。

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仅凭拆迁方给供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函,被拆迁人就被停水,即可依法认定拆迁方利用了停水的逼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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