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如下:
1. 居民申请“农村转非农村”户口,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 办理“从农村到非农村”户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没有子女或其他亲属照顾,只能来我市投靠子女
(二)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儿童(含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三)职工居民的家庭成员及其未满15周岁的子女(含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年满35周岁,结婚3年以上,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
2、办理“农转非农”户口所需证明村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必须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向本市一方颁发“农村”户口,必须有法院离婚证明文件(复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必须有残疾人证明)
(六)16-18周岁学生的证明。
3.办理“农村转非农业”登记手续:
(1)收到批准通知后,先到当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然后持居住证到原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转让。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证(第三份)、户口转移证明、“农转非农”指标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含16岁以上人口,各附3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换证手续。
(3)落户后,持户口簿,持“农转非农”指标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及未成年子女“转农转非农业”,填写证明材料后,应当场受理户口登记,由负责地区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7日内报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符合政策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退回原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未经市局批准的户籍登记材料,市局应当将批准的户籍登记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当自收到退回的户籍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应当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申请人。因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批复户籍材料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由派出所退回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