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
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1.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
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