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条文注释
本条中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如压路机、推土机、铲土机、搅拌机和各种吊车等专用车辆。
“铰接式客车”是指由于车身较长,车体分为两部分,而连接前后车体是靠铰接方式(挂勾式)的客车。
“设计时速”是指车辆的设计生产时,在最初设计时所赋予的最高行驶速度。
本条规定的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是根据我国目前多数车辆的性能和各种安全系数来制定的。这一规定既考虑了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也注意了发挥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
67条是高速公路特别规定,如果你车辆速度不是超低速和超高速50%的话就是依据《交通安定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如果你是超低速和超高速50%的话就是依据《交通安定法》第99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