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者不如实登记申报暂住和就业信息的
17、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流动人口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8、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登记申报或者不如实登记申报暂住和就业信息的
17、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流动人口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8、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