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