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规章及政策方针,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以及有关技术性规范、标准。
(二)受县政府委托,对本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工作。
(三)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补偿方案并报县政府通过,组织论证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意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报县政府发布。
(五)受县政府委托,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屋调查登补偿安置和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六)负责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复议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数据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综合股、房屋征收管理股、政策法规股、监督审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