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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撤乡设镇的标准(四川省撤乡并镇最新方案)

四川省撤乡设镇的标准(四川省撤乡并镇最新方案)

更新时间:2023-12-23 03:28:09

四川省撤乡设镇的标准

川民地〔2001〕235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 撤乡建镇暂行标准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随着改革

一、撤乡建镇暂行标准

(一)城镇化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比例达50%以上的县(市、区),乡改镇应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

(二)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原则上按民政部2000年设镇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个别条件。

(三)城镇化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建制镇未达到乡镇总数的1/3的县(市、区)所属乡设立建制镇,仍按民政部1984年设镇标准执行。

(四)已列入省级试点小集镇、原区公所所在地、市(州)级以上风景旅游区,以及特别边远、县域内建制镇呈点状分布、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乡设立镇的建制,可少量特批。

二、各市、州上报的请示,要求行文规范、内容详实、附件齐全。主要包括市(州)、县(市、区)、乡人民政府请示,撤乡建镇情况统计表,及县(市、区)、乡行政区划图,乡人民政府驻地现状图,拟建镇人民政府驻地规划示意图。图表规格一律为八开。在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撤乡建镇请示后,请民政局及时向民政厅报送有关县(市、区)相应年度的统计年鉴及有关资料。今后凡涉及到数字指标的撤乡建镇事宜而未报送统计年鉴的,我厅将不予审核办理。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报告原则上为一事一报,条件成熟一个批一个,在上报时间上要拉开距离,有步骤地进行,不得成批和集中上报。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汇报,省民政厅只对口市、州人民政府和民政局,不直接听取县和县以下关于乡镇建制调整工作的汇报,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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