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暖气报停需要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