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二是依法行使监察机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处分权,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问题;
三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纠风工作,承担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