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开考比例: 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
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和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
笔试开考比例: 确认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4: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
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位和艰苦边远乡镇机关职位,以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职位,可按3:1比例开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