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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47条全文(土地法第47条全文)

新土地法47条全文(土地法第47条全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21:10:13

新土地法47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从这条规定可以理会到,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征地之前先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公告,听取大家意见。大多数人不满意,可以听证、修改。然后保障资金到位。大家认可了,签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申请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在正式征收之前,先征求大家的意见,签字即代表满意,不满意可以不签字,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听证。

针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怎么办?这条法律也说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说明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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