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海牙第一公约》)。
(2)《关于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偿契约债务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二公约》)。
(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
(4)《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5)《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五公约》)。
(6)《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1907年《海牙第六公约》)。
(7)《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1907年《海牙第七公约》)。
(8)《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1907年《海牙第八公约》)。
(9)《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海牙第九公约》)。
(10)《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
(11)《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1907年《海牙第十一公约》)。
(12)《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7年《海牙第十二公约》,未生效)。
(13)《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海牙第十三公约》)。
(14)《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
另外,会议还通过如下决议:承认强制仲裁原则;确认1899年会议通过的关于限制军费的决议;8年后召开第三次和平会议。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第三次和平会议未能举行。
海牙会议制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等一系列规定。
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要求各缔约国承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限制传统国际法上国家所拥有的“诉诸战争权”。
②确立了宣战制度。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宣战制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规定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予以保护。
③作战行为规则。作战行为规则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的方法和手段,明确和完善了合法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应受到的人道待遇。确认了马尔顿条款,即在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习惯、人道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④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编纂了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习惯。
海牙公约为武装冲突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其公约、宣言、声明和章程总体上仍是有效的国际法文件。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武装冲突法规则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