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