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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成都大气环境污染改进方案)

成都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成都大气环境污染改进方案)

更新时间:2024-04-16 11:59:29

成都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改变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大气污染治理主要责任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

第八条(制度措施)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和激励表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众参与)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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