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建立了18个省份,称为“内地十八省”,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1895年以后为日据)为后设。
清朝建立了18个省份,称为“内地十八省”,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台湾(1895年以后为日据)为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