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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开幼儿园应具备哪些条件(个人开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个人开幼儿园应具备哪些条件(个人开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4-01-05 14:13:25

个人开幼儿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私人幼儿园(幼教中心)的规定 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

1.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2.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4.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六)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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